合肥經濟技術職業學院
學雜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學生各項應繳費用的收費管理,保障學院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規范繳費收費行為,根據國家和上級關于規范高等學院學雜費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學費是高等學院學生應盡的義務,我院學生應加強對其應繳費用的認識,履行繳費義務。
第二章 收費管理組織和原則
第三條 學院依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安徽省教育廳、物價局、財政廳制定的有關高等學院收費政策規定,依法履行收費職責。
第四條 學院財務處是學雜費管理的職能部門,收費工作由學院財務處統一管理和組織實施。
第五條 加強學院收費票據管理。學院在收取學費等費
用時,統一使用安徽省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六條 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按規定到指定的物價
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通過校園官網等形式將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物價部門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院收費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條 學生應自覺履行繳費義務。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的予以注冊,未按學院規定繳納學費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辦理緩交手續后予以(暫緩)注冊。
第三章 收費項目與方式
第八條 事業性收費項目--學費。根據學院教學管理方式,實行學年制收費管理,學生應于每學年開學時按安徽省物價局核準的年學費標準繳納學費,辦理注冊手續。
第九條 事業性收費項目--住宿費。按照不同的住宿
條件,根據安徽省物價局核準的相應標準收費。學生入學前住宿安排未定的,預收住宿費,學生到院后由學院統一安排住宿 再按學生所住宿舍的實際收費標準,多退少補。
第十條 代收代支費用按安徽省物價局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學院采取銀行代收和現金繳納的方式收費。學院財務處于學年開始前的 二十個工作日內,將下一學年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繳費期限等內容在校園官網上公示,并由各系負責向學生告知。新生以入學須知的方式告知。
第四章 緩繳條件、手續與措施
第十二條 學生由于家庭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繳清學費的,于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一周內辦妥以下手續:學生本人提出經家長簽字同意的緩交學費的書面申請,經該生輔導員審核后,上報學院學生工作管理部門審查核實并簽署意見,再上報學院常務副院長審批、院長審批。批準后緩交申請表由學院學生工作管理部門交至財務處。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三條 未辦理緩繳手續、手續未獲批準或緩繳期已過的,按無故拖欠學費處理。對無故拖欠學費者,不予辦理注冊手續。
第五章 退費與手續辦理
第十四條 因自動退學、轉學、死亡等原因而中止學業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手續。
第十五條 學生繳納學費后,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及住宿費,每學年以十個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結算。各種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實際發生情況據實結算。時間按規定到學院報到日至學院批準退學離校之日的時間計算(批準退學離校之日以院級領導最后審批日期為準)。
第十六條 根據學生自愿原則,申請調整專業學習的,經過學院審批后方可辦理調換,并按照學費差額補交或退還學費,每學年以十個月計算,按照月份計算差額,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七條 根據學生自愿原則,申請六人間和雙人間宿舍調換住宿的,經過學院審批后方可辦理調換,并按照住宿費差額補交或退還住宿費,每學年以十個月計算,按照月份計算差額,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八條 辦理退費時,應持有關證明、繳費發票及本人有效證件到財務處辦理退費手續。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的學費處理
第十九條 休學不辦理退費,待復學時再根據實際情況結算學費。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的時間起點,以實際辦妥休學手續的時間為準,學生復學的時間起點,以實際辦妥復學手續的時間為準。
第二十一條 學生復學涉及收費變動的,由財務處告知學生本人后,學生本人持有關休學或復學證明及本人有效證件到財務處辦理收費結轉或繳費的相關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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